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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制度
云南大学贯彻三重一大决策监管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4-24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与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会议精神的意见。

2.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2)审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及有关年度实施计划;

(3)审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和大宗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5)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及工作规程的制定;

(6)年度财务预决算,土地和其他办学设施征收、租售等资产的管理,未列入预算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7)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协议的原则与规划;

(8)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9)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4.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党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

5.党委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校级后备干部推荐;

2.处级干部任免;

3.对外交流干部推荐;

4.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人选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的侯选人推荐;

5.党群科级干部任免;

6.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投资较大的建设、修缮、改造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2.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的使用安排;

3.国内外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重大科技成果转让、合作办学与校外投资;

4. 一流大学建设、部省合建等重大建设项目;

5.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校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

3. 对于未在学校年度预算方案中立项的不可预见支出,单项支出100万元以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4.学校建设发展所需的借贷、租赁款;

5.基本建设及大宗物品采购等经费使用。

二、集体决策的程序

(一)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属“三重一大”范围的事项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出席学校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全体校党委常委。学校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党委常委或非中共党员的校行政领导、校长助理及有关职能部门、院(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二)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及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国家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要经学校有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相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三、集体决策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后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替代。

(五)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不含1/2)为通过。

(七)凡前次党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提交会议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含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保密,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的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并及时报告招标结果。

(二)监督检查

学校党委对党政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纪委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党委。

3.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反映。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