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现学校提出的建设优质廉洁工程的目标,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等八个制度文件的通知》、《关于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贯彻《关于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学校基本建设的廉政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保证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风险的发生。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内容、流程和措施,从学校实际出发,总结多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制定有效、可行的制度和措施。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在我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相关制度,切实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建设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针对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反腐倡廉新情况,加强研究并把握规律,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更具有前瞻性、创造性、实效性。
(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呈贡校区建设指挥部、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工会、教代会及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的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2.健全完善基建项目校内审批程序和制度,按《实施意见》和《关于规范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不同层次进行决策、审批和执行。
3.健全完善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基建项目各阶段的指导和各阶段重大事项的决策的协调工作。
4.健全完善校工程建设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基建项目的监督工作。
5.建立基建项目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基建项目各阶段的可行性及技术的论证评价,并提交论证评价报告供领导小组研究决策。专家委员会对提交的论证评价报告负责。
6.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组,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招投标程序和招投标纪律,保证招投标的透明性,维护学校的权益。
二、防控内容和责任单位
基建项目指学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的工程,包含校本部、呈贡校区所有建设工程;整体进行装修的工程;功能升级或改进的修缮改造工程;学校自建的教职工和学生宿舍工程;学校投资控股的公司开发建设的各类工程。
(一)廉政风险防控内容
1.决策阶段的风险防控内容
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强调相应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等基建项目都必须进行可研论证、专家论证,编制可研报告、专家论证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基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未经通过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项目不得开展下一步工作。
(2)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整体装修、功能改造等基建项目的可研论证、专家论证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工作分别由学校基建处、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组织报告的编写。按规定和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研究和环评工作,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真实性不强或低劣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环评报告要严格按规定及合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此阶段监督部门要参与过程监督。
2.勘察设计阶段的风险防控内容
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强调相应内容:
(1)勘察或设计单位的选择必须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未经招标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勘察报告属无效报告、设计文件属无效文件,不得支付服务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设计单位严格按规定不得参加所承担设计项目的施工投标。
(2)勘察成果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或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必须严格按规定及合同进行处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违反国家禁令、不按规定、不按批文进行设计的设计文件不能使用。设计低劣或不能满足要求的设计文件必须严格按规定及合同进行处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学校基建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勘察或设计单位的招标工作,负责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组织专家审图,提前发现设计中的缺陷和错漏,组织勘察或设计全过程的实施和管理、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降低因变更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此阶段监督部门要参与过程监督。
3.建设准备阶段的风险防控
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强调相应内容:
(1)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必须严格按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标,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未经招标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承担学校的中介服务工作。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严格按规定及合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建设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要共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加强招标实施过程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严格监督各类招标工作,各方应形成联合的监督体系达到互相监督的效果,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招标过程各环节的防控和管理。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防影响公平竞争和排他性的条款写进招标文件。监督部门对此阶段要参与全程监督。
4.项目施工阶段的风险防控
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强调相应内容:
此阶段是风险高发阶段,主要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中介服务机构(监理等)协助管理和实施。必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按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严格变更审批及确认制度、严格经济及技术签证的审批确认流程及复核制度、严格工程款的审批确认流程和支付流程。对于不按规章制度和程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经济及技术签证、支付工程款项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建设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要共同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监理等)的监督和管理,监督部门对此阶段要全程监督、全方位防控。
5.竣工验收阶段的风险防控
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强调相应内容:
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按合同规定施工完毕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严格按工程验收程序、规范、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通过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虽已整改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监督部门要参与验收过程的监督。
6.工程结算审计及资金支付环节的风险防控
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细化并强调相应内容:
工程结算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审计人员的监督和廉政风险防控,建立工程结算审计复审制。对复审出严重问题的审计,要严格按规定及合同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严格工程款支付环节的审批流程,应将工程款的支付环节纳入监督范畴,防止违规支付工程款的现象。
(二)各责任单位要履行好下列共同职责:
1.不断健全和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科学制定部门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并有效贯彻执行。
2.合理确定廉政风险点,制定有效的防控措施、办法,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3.开展落实《实施意见》的日常自查工作,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点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
4.及时上报《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学校党委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视组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三)各责任单位要履行好下列具体职责:
财务管理处:建设资金的筹集、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工程财务决算的编制等环节及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基建处(呈贡校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建设项目的论证与报批(备),建设工程招投标法规的执行,建设合同的洽谈和审核、执行和管理,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工程投资的控制,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等环节及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资产管理处:修缮工程的论证,施工队伍的选择,施工过程管理和监督,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等环节及方面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细则》的拟定,在实施中充实、修改和完善,对各相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批准后开展对违纪、违规情况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处理决定。
三、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机制
加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畅通、严格监督一票否决制。
校工程建设监督办公室派出人员进驻工地开展全过程监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增派工作人员对特定项目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每年按照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对照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及《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表》(附件3)、《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工作流程图》(附件4)和《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5),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重点查找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在自检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云南大学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查表》(附件1),交学校纪委办。学校纪委办及时协调组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自查报告,及时组成检查组逐项进行检查,填写《云南大学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表》(附件2)。
四、责任追究
廉政风险防控实行问责制,按《云南大学管理干部问责办法》执行。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基本建设过程的违规、违纪行为,按规定和学校决定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国家建筑安全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1.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细则》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大学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查表》
2.《云南大学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表》
3.《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表》
4.《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工作流程图》
5.《云南省高校基建项目权力运行流程图》
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