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我校惩防体系建设,切实加强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增强干部的廉政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中共云南省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贯彻《关于加强高校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准确把握物资采购的风险部位和关键环节,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完善制度建设为重点,构建和完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的防控机制,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与学校科学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把廉政风险防控与学校教学科研和发展结合起来,为学校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突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防范在先,关口前移,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廉政风险的发生。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执行有效地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对反复发生、久治不愈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用发展的思路和创新的办法加以解决,制定有效、可行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维护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在我校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学校的相关制度,切实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提高物资采购管理能力。
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针对学校物资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反腐倡廉新情况,加强研究并把握规律,不断探索和完善更具有前瞻性和实效性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制度。
(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资产管理处、财务管理处、物资采购申报部门(各院各部门各单位)等各负其责,工会、教代会及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的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二、防控内容和责任单位
(一)防控内容
物资采购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购置物资的采购行为,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辆、图书资料等物资的采购。主要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物资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的主要工作内容,在认真执行《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进一步做如下明确和细化:
1、申报审批环节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利用职能与职务之便,擅自变更供货单位、采购方式、物资规格的;物资采购单位未编制年度采购计划、未纳入年度经费预算、未报送职能部门批准,擅自采取采购行动的;物资采购单位未严格执行采购规定和合同约定,擅自增加物资种类和数量的;临时急需的采购项目,未按程序审批自行采购的;物资采购部门和单位事前与供货商频繁接触,对供货单位有倾向性或对物资要求有排他性的(特殊情况除外,例如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物资采购部门和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手段,回避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
2、实施采购环节
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采购的;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未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采购方式,擅自更改采购方式的,部门集中或自行采购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并实施的;采购执行部门违规泄漏评标专家信息的;根据招标结果,采购管理部门未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合同内容的;招投标采购合同未得到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内容发生变更但未履行变更程序的;采购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签订补充合同但未按规定变更采购合同的。
3、物资验收环节
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单位未对到位物资组织验收的;验收时未严格按照物资验收程序和规定对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的;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物资未邀请专家参与验收的并形成验收报告的;物资验收小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追究整改,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故意放弃学校经济损失追诉权利的;已验收物资未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建账手续的。
4、资金拨付环节
专项采购资金未实行专账管理和专款专用的;挤占、挪用、截留、贪污采购资金的;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故意提前或滞后支付货款从中捞取好处的。
(二)责任单位及职责
各责任单位要履行好下列职责:
1、 共同职责
(1)不断健全和完善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科学制定部门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并有效贯彻执行。
(2)合理确定管理对象和管理过程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制定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办法,确保工作任务的落实。
(3)开展落实《实施意见》的日常自查工作,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
(4)及时上报《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学校党委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督导巡视组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本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有关问题的整改。
2、单位责任
财务管理处:对专项采购资金专账管理,审查采购合同的内容和执行情况,按照验收报告和付款申请的审批情况支付采购资金。
资产管理处:受理采购申请,重要物资采购项目的论证和预算计划的统计和审核,采购项目的报批,物资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采购合同的洽谈和审核、执行和管理,采购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物资采购申报部门(各院、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物资采购计划和预算,提出和上报采购申请,严格按照物资验收程序和规定对照验收标准进行收货及初步验收,并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采购物资进行正式验收,严格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和建账管理,采购项目后期执行的积极跟进和管理。
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拟订《细则》,在实施中充实、修改和完善,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督促落实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处理决定。
三、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机制
认真落实《实施意见》提出的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和措施,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有关单位每年按照学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对照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及《云南省高校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表》(附件3)、《云南省高等学校物资采购权力运行流程图》(附件4),每年6月、12月分别进行一次全面自检自查,重点查找权力行使、制度机制和思想道德等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权力行使方面,重点查找由于权力过于集中、运行程序不规范和自由裁量幅度过大,可能造成权力滥用的风险;制度机制方面,重点查找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可能导致权力失控的风险;思想道德方面,重点查找由于思想信念不坚定、工作作风不扎实和职业道德不牢固,以及外部环境对正确行使权力的影响,可能诱发行为失范的风险。在自检自查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云南大学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自查表》(附件1),交学校纪委办。学校纪委办及时协调组织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职能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自查报告,及时组成检查组逐项进行检查,填写《云南大学物资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检查表》(附件2)。
四、责任追究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实行问责制,按《云南大学管理干部问责办法》执行。
五、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对在物资采购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贪污受贿以及造成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领导干部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重大案件按照规定及时将案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六、附则
本《细则》由校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
2015年11月